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84號上訴人 楊林美鶴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博名 、 楊燿州 及 楊淨媚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