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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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執聲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是」;編號2「最後事實審」之「案號」欄應更正為「99年度易字第108號」;編號2「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3月23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9年1月11日判決確定前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詐欺、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合併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