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送達代收人 黃塏今 被告 陳貽麟 訴訟代理人 陳管振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8,1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