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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