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8號原告 隆新蓮 被告 顏瑞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