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均已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