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芳綺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1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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