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許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律師公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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