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6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芳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提解費│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6,730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