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惜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秋妹林岑昊林岑昕林岑旭林秀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7,
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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