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蘇彥碩 被告 歐藍寶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許瑜容法官張瑋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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