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黃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侵權行為地在桃
園市○○區○○路○○○號前,有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可查(見本院卷第46頁),又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龍
潭區,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考,本件侵權行為地
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則
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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