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54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陳學禮   臺南市○○區○○街○號1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
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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