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54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陳學禮 臺南市○○區○○街○號1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
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