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同
許少洲(原名許權興)許權儀 許銘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5
8號、第4170號、第4395號、103年度偵字第214號、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3年11月4日宣判,茲查本案有下列應再行調查之必要情形:
㈠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97年度偵字第4231號案卷全卷。
㈡調本院97年度基簡字第366號刑事案卷( 林建德 違反護照條
例案件)、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15號民事判決案卷全卷。
㈢查被告四人自民國90年起迄今(103年)之所有出入境資料。
三、因本案尚有上開二所述之尚待調查情形,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9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合議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