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上訴人 許福緣 即被告 于陵江
許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等間因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七號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貳拾柒萬叁仟零陸拾貳(171,724元×107.73平方公尺+16,460元×107.73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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