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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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同
許少洲許權儀許銘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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