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上訴人 何順財
何美文 何秉穎 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上訴人 王金忠
何權峰
參加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郭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