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被告陳振榮選任辯護人梁穗昌律師被告歐朝華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 律師被告 陳澤浩 選任辯護人 劉志鵬 律師
洪國勛 律師被告 張西龍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 律師
賴文萍 律師被告 黃富昌 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 康朝焜 選任辯護人 蔡東賢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合議庭就證據開示後聲請人主張無證據能力部分有無證據能力及理由等程序事項,前經民國103年10月8日、16日已為二次裁定,茲就其餘部分於審判期日前再第三次裁定詳如附件所示。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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