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0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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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祈豪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25日下午3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金財 遺產之限度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陸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金財遺
產之限度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金財向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書,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被繼承人楊金
財已於民國96年4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乙○○已依
法聲請限定繼承並獲准予備查(96年度繼字第1396號),爰
請求被告等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就楊金財之債務連帶負
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
還款交易明細表、繼承系統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雄院 隆家雲 96繼1396字第48723號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乙○○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另被告丙○○、
丁○○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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