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93號
原告 莊鈞翔
被告 陳姵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同案被告 張浩群 、 方亮余 、 賈孟筑 部分調解成立),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林翠珊
法官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