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擁有自宅坐落台中市○○路○○○號一樓,系爭房屋由原告管理,
詎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至九十年二月止,共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三
萬零九百八十九元未繳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
戶規約、管理費計算方式、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