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0
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經營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
壹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圓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五條
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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