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1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泓諺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於113年1月2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113年3月6日狀仍僅稱「依法定期間補提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不服本院判決」,而未具體表明究竟如何不服原一審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