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上訴人 謝慶泉
黃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2,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