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吳岱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岱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394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並請原告補具有完整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及證據(應含放款交易明細)之書狀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