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長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長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12月5日由被告簡長富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加計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日,及100年12月17日為週六之例假日,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0年12月19日屆滿。而被告於100年12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本件判決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