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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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德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振炎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086,0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591元,扣除上述原告已繳納金額後,尚應補繳27,2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附表一:
┌──┬─────────────┬──────┬─────┬──────┬──────┐
│編號│土  地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
│1│雲林縣○○鄉○○段○○○○號│7,129元/㎡│230㎡  │全部    │1,639,670元│
├──┼─────────────┼──────┼─────┼──────┼──────┤
│2│同上段196之1地號     │8,800元/㎡│10㎡  │全部    │88,000元  │
├──┼─────────────┼──────┼─────┼──────┼──────┤
│3│同上段196之2地號     │4,800元/㎡│105㎡  │全部    │504,000元 │
├──┴─────────────┴──────┴─────┴──────┴──────┤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                           │
├─┬──┬─────────────┬─────────┬───┬──────────┤
│建│  │  建        物 │ 基 地 坐 落 │權利 │訴訟標的價額    │
│ │建號├───┬───┬──┬──┼───┬──┬──┤範圍 │          │
○ ○  ○鄉鎮 ○街路段│巷 ○號 ○鄉鎮 ○段│地 │   │          │
│ │  │市區 │   │弄 │數 │市區 │  │號 │   │          │
│ ├──┼───┼───┼──┼──┼───┼──┼──┼───┼──────────┤
│ │113│雲林縣│ 嘉芳 北│  │77號│雲林縣│嘉隆│196│全部 │854,400元     │
│物│  │東勢鄉│路  │  │  │東勢鄉│段 │  │   │          │
│ │  │   │   │  │  │   │  │  │   │          │
├─┴──┴───┴───┴──┴──┴───┴──┴──┴───┴──────────┤
│總計:1,639,670元+88,000元+504,000元+854,400元=3,086,0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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