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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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德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振炎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086,0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591元,扣除上述原告已繳納金額後,尚應補繳27,2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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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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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鄉○○段○○○○號│7,129元/㎡│230㎡ │全部 │1,639,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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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段196之1地號 │8,800元/㎡│10㎡ │全部 │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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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段196之2地號 │4,800元/㎡│105㎡ │全部 │50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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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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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建 物 │ 基 地 坐 落 │權利 │訴訟標的價額 │
│ │建號├───┬───┬──┬──┼───┬──┬──┤範圍 │ │
○ ○ ○鄉鎮 ○街路段│巷 ○號 ○鄉鎮 ○段│地 │ │ │
│ │ │市區 │ │弄 │數 │市區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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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雲林縣│ 嘉芳 北│ │77號│雲林縣│嘉隆│196│全部 │854,400元 │
│物│ │東勢鄉│路 │ │ │東勢鄉│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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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639,670元+88,000元+504,000元+854,400元=3,086,0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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