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1204號
原 告 顏道明
被 告 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回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係利用網路與超商I-BON售票系統向被告購買「大高雄超
級搖滾日」音樂表演活動之票券,並於臺南市○○區○○路
與健康三街路口之統一超商康平門市付款取票,此有原告提
出之取票證明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既係向被告購票之消費
者,且兩造之債務履行地為臺南市,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審判長以職權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非有重大理由法院不
得變更或延展之,故當事人已受合法之通知後,雖聲請延展
期日,然未經法院裁定准許前,仍須於原定日期到場,否則
即為遲誤,法院自得許到場之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是
當事人因請假不能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如無可認為有不
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之情形,即非屬不可避之事故,自非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所謂因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參照)。被告雖於民國102年
12月26日下午傳真民事出庭請假單至本院,惟未檢具其他事
證,難認有何不能到場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之情形,揆諸
前揭說明,其聲請延展期日,不應准許。是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前於102年6月27日在臺南市○○區○○路與健康三街路
口之統一超商康平門市○○○○路與超商I-BON售票系統,
向被告購買原訂於102年8月24日在高雄國家體育場世運主場
館舉辦「大高雄超級搖滾日」音樂表演活動之票券,每張票
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185元,嗣因主要演出團體取消演
出,主辦單位即被告依約應受理全額退費。經原告向被告提
出其中七紙票券合計共8,325元(含郵資)退費之申請,被
告先以網路通訊之方式通知原告訂於102年9月30日前將上開
款項匯至原告所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內,嗣未如期退款,再
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預定於102年10月13日前辦理退款,惟
迄今均未依約退還上開款項。為此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同法第280
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有
象音樂季之大高雄超級搖滾日」門票影本7紙、臺南市政府
102年10月24日府消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以臉書通
訊軟體通知原告退款事宜列印資料、被告以電子信件通知原
告辦理退款聲明列印資料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依前開法文所示,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8,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三、末按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8,325元,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
此外,本件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則本件訴訟費用額1,00
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屬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