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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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657號聲請人 楊文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謝正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楊文明對債務人謝正雄聲請本票裁定,經核債權人的本票提示日不明,經本院民國106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