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訴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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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訴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易字第4號原告 吳忠謙
周育瑾 訴訟代理人 周楊綉珍 原告 林宣妗
錢妍坊 被告 林俊宏
巫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林俊宏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俊宏向本院陳報之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路○○○巷○○弄○○號,惟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應認本件與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相符,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