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蔡添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添茂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送達債務人之收件回執,並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31,868元之依據,聲請人於107年1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