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孟承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7,000元,應徵裁判費104,928元,惟原告僅繳納74,656元(計算式:500+63,662+10,494=74,656),尚不足30,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2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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