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段前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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