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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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六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莊國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本罪之成立,應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亦即告訴人甲○○有無繼承權),而該民事事件已經起訴,先後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後(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九號、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九四號),現仍繫屬於最高法院(有被告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及台灣高等法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附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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