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三三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丁○○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因本院八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一號案件與聲請人成立和解並簽發本票予聲請人,而相對人現均避不見面,亦未清償票款,聲請人則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出面償還本票之債務及聲請人所有一切損失,然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狀請本院裁定准將送達相對人之文書予以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和解書、退回信封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通知聲請人,命其於函到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尚難證明聲請人向相對人送達之地址為相對人現在之之情形,故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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