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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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英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熊掌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