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 律師被告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溫機榮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怡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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