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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