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三四號
上訴人乙○○(即 陳琴 祭祀公業申報人)訴訟代理人丙○○
寅○○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重吉~B法官吳蕙玟~B法官巫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