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3號
101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勝凱 選任辯護人 陳鎮 律師
李淑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655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勝凱(以下稱聲請人)因學識不高,於法律認識有限,致染上吸毒惡習,並因交友不慎誤入岐途,惟聲請人經訊問後已坦承全部犯行,且聲請人家中尚有高齡父母需待奉養,另有3名稚女需賴照顧,全僅賴聲請人妻以打零工維持,聲請人妻因此憂鬱症病情加重,而不堪負荷,今已與聲請人父母分居,並帶走3名稚女,家中頓時陷入混亂,聲請人係家庭之精神支柱,實擔憂家中狀況,為此期能具保停止羈押,以安頓家庭等語。
二、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及證人 陳俊佑 、 廖志聰 、 張祐倍 、 游嘉民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監聽譯文,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聲請人預期將因其犯行遭法院判以相當之刑度,為逃避刑罰執行,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予以羈押,嗣羈押期間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復羈押期滿,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遞次於同年5月1日、同年7月1日、同年9月1日及同年11月1日分別延長羈押期間2月,末於102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三、聲請人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本案卷內證據資料,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本案雖經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亦未經判決確定,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抑或判決確定後可能之刑期執行,顯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期能返家安頓妻女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雖值同情,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被告應予羈押之緣由,業如前述,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情形,自難准予停止羈押。綜上,本件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