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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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嘉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嘉隆(一)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9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8罪嗣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聲字1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二)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9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6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25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接續上開(一)部分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執行,受刑人自99年12月29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