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34號
原 告 黃國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黃慧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2年2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
告原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其逾期迄未補
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