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彭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富足 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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