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彭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富足 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