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97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陳芳惠
李朝富
蔣文邦
被 告 曾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979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上午10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7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與原告簽訂短期補習班補
習服務契約書,參加原告所提供之補習課程,兩造約定課程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4,100元,被告已繳納100元,其餘
24,000元則向訴外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
公司)辦理分期貸款繳付,嗣因被告全然未依約繳納該筆貸
款,遠信公司乃於100年4月29日將其對被告之24,000元之
債權讓與原告等語,並提出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分
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債權移轉證明
書、繳費收據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
何糾葛,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是其空言所辯,自無
足取。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