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638號
原   告  黃志祥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琴
被   告 力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哲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下同
)101年12月12日,以第一銀行丹鳳分行為付款人,票據號
碼DA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1紙,詎屆期於102年1月17日
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經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為證,為此,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常理,能取得公司支票及印章之人應係
與公司有重要關係之人,非訴外人即離職員工 林文婷 所能取
得,故縱系爭支票為偽造,原告亦為善意第三人等語。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系爭支票係訴外人林文
婷所偽造,訴外人林文婷偽刻被告印章,故該印文非真正,
此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70號、102年
度偵字第6987號偵查卷宗之偵查筆錄自明等語。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票據為無因證券,
僅票據債權人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
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正。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則應
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之
法理至明。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可資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支票,應負發票人責任云云,惟被
告辯稱:系爭支票係訴外人林文婷所偽造,支票上被告名義
之印文非真正等語,則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原告
就被告印文之真正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
經查,觀諸系爭支票上被告「力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文哲」之印文,核與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
丹鳳分行所簽立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開戶申
請書上,被告「力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哲」之印文,二者顯然不同,有系爭支票、第一商業
銀行丹鳳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開戶申請
書附卷可稽。況,經本院依被告聲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調閱訴外人林文婷偽造系爭支票、盜領被告公司帳款等
刑事偵查卷宗,依林文婷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有無盜
開公司支票?)有,我開了兩張。但只有一張有借到錢....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987號偵查
卷宗102年4月2日訊問筆錄第1頁)、「(問:你如何盜開力
鈦公司的支票?)我在支票上填載金額、日期,再在支票蓋
上自己去偽刻的公司章和司負責人印章。」(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987號偵查卷宗102年4月2日訊
問筆錄第2頁)、「問:〈(提示帳號00000000、號碼DA00
00000之支票影本一張)是否為你盜開的支票?〉對,這張
是我開的。因為那時我缺錢,我有拜託我朋友幫我拿去換9
萬多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
70號102年4月26日詢問筆錄第2頁)等語,足徵被告所辯訴
外人林文婷偽造系爭支票,印文非真正等情,洵堪採信,是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等情,洵屬無據,即難憑採。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
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
│發票人│付款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提示日│
│發票日│││(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力鈦精密│第一銀行│DA0000000│100,000元│102年1月17│
│工業股份│丹鳳分行│││日│
│有限公司│││││
│101年12│││││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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