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黃秋風
被 告 施翔文
林秋霞
施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6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3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1日下午4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年一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
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年八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
一七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年八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