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丁○○
丙○○ 黃通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 徐錦科 徐錦村 賴寧偉 賴 黃全金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上訴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 賴紹裕 (住台灣省彰化縣○○鄉○○路○段○○○號)、 賴添裕 (住同上縣○村鄉○○路○段○○巷○號)、 林賴淑美 (住同上縣○○鄉○○村○○路○○○巷○弄○號)、曾 賴淑珍 (住同上縣○○鄉○○村○○路○段○○○巷○○號)、賴淑珠(住同上縣○村鄉○○路○段○○巷○號)為被上訴人 賴黃全金 之承受訴訟人。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