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交上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衍志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