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港簡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5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正源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對於他人財產欠缺尊重,竟隨意竊取屬於告訴
周漢國 之鐵門、鐵輪弧等物品,惟考慮被告犯罪手段尚屬
平和,且所竊取之物品大多經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附卷可參,可信告訴人所受損失已有一定彌補,被告自
承犯罪動機是為了償還配偶之醫藥費等語(見偵卷第10頁)
,而被告身體狀況亦屬不佳,有其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
證明卡影本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3頁),本院認為被告之惡
性及所造告訴人財產法益侵害程度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靜怡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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