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告 王國珍 被告 廖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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